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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0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标准 类型 示例
按意思表示的个数 单方法律行为★ 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
【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or多方?是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如签合同
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等
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是否独立存在 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2)成立VS生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

①自然人:★

 

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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