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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2-16

知识点: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005年案例分析题)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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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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