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公允价值计量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例如: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或贷方】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贷:银行存款等
或上述会计分录合写一笔。
(2)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即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例如:5%(金融资产)→60%(成本法)
(1)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2)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提示】上述(1)(2)或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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