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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终止(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0-18

知识点:合同的终止

解除

1.合意解除

(1)约定解除权: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

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②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释:对方虽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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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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