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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终止(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0-18

知识点:合同的终止

抵销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这项要件的规定是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为前提的。

解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提示:禁止抵销情形: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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