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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法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21

  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核心),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

  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海洋石油总部集中缴纳的归中央,其余中央60%,地方40%),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中央60%,地方40%),资源费(海洋石油归中央,其余归地方),城市维护建设费(各总部缴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其余3%和其他归地方)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导致的。

  纳税人所得和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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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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