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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9-12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三)确定受让方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四)确定转让价格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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