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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知识点:和解协议的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7-17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cpa考试,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和解协议的终止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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