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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别除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7-08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

  (1)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不享有别除权。

  (2)别除权涉及财产担保,保证担保则不属于别除权的范围。

  (3)破产宣告前,破产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对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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