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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取回权的变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6-30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取回权的变通(新增)
取回权的变通: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程序 1 权属清晰: 权利人直接主张。
2 权属不清:
(执行时无人主张,按照债务人财产分配)
不易保管或不及时变现价值严重贬损——及时变价提存价款。
其他: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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