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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建筑业的营业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29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建筑业的营业税

  1.自建行为的纳税规定:

  a.自建自用不纳税。

  b.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交两道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c.自建后出租按“服务业”交营业税,但自建行为不征税。

  d.自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分别交税。

  e.自建投资不纳税。

  2.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纳税,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工程分包给他单位的: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付给分包人人价款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如果设备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只是提供安装劳务,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如果设备由承包方提供,与安装劳务一并收款,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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