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的计税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23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契税的计税依据

  是不动产的价格。由于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

  (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缴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阅读原文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