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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教育费附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5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了解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3%或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一)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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