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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所员主的重要经济利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2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的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审计》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所员主的重要经济利益

  (一)所员主的界定

  所员主是指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其中,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中能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

  例如,能对项目合伙人提出(针对项目组成员的)薪酬建议,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针对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的人员或对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

  (二)所员主的红线

  所员主不得在审计客户、空中实体和利影实体中拥有重要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能消除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说明:

  空中实体属于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其重要的实体(例如,审计客户是其因财务而重要的子公司)。审计客户是空中和影重实体的“心头肉”。

  利影实体是指审计客户在其中拥有经济利益并且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利影实体包括了重影实体,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要求审计客户在其中拥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共同点审计客户都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能通过利影实体使所员主“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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