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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11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知识点:《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外债管理

  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解释】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外债管理

  (1)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4)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十二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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