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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11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十二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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