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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付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的付款

  付款(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的票据权利)

  1.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权提示付款。

  2.被提示人

  (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通常由代理付款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通常应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

  (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5)支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时,提示人除提交票据外,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非因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

  4.付款提示期间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

  (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如果有)、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6.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

  (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7.签收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8.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9.错误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发生付款的效力;

  (2)票据上存在某个票据行为有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即使付款人对此明知,但只要持票人依法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即应对其支付票款;

  (3)对远期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10.空头支票

  如果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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