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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重整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重整程序

  1.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解释】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0条】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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