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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前提条件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适用范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扣缴义务人
③纳税担保人
主要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注意事项
①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②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等为限

   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具体规定
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④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税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⑤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情形
原因
税务处理
多征
①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
②先按应纳税额缴纳入库,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期)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补征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追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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