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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保障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保障措施

  1.基本概念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2.保障措施的启动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3.临时保障措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4.保障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②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③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④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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