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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4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责任分类: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过错推定责任:应当承担,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 

过错责任: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承担(如实际承担董监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直接导致违法;指使;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 

  (2)处罚的轻重:

从轻或减轻处罚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口诀】间接胁迫立功,主动质疑从减。 

不予行政处罚 

(1)当事人对设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总结】反对的,客观未参与的,非负有主要责任的报告。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总结】均有一定程度的过失。 

从重处罚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无过错责任:只要虚假陈述,应当赔偿。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3)证券服务机构。 

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连带→(能证明)免责。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免责→(能证明)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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