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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4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含义
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而是使得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委托收款字样
【示例】A→B→C→D(委托收款人)。
D只是代为收取款项,签章仅表示收到款项,并非成为票据权利人,权利人仍是C,所以D不能再将票据转让给E,即便转让了,E也得不到票据权利。
效力
YES
可以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NO
①不意味权利担保:委托收款人虽然也作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并不发生权利担保的效力,只是证明收到款项;
不意味能处分票据权利:如不得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不意味有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其代理权,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不发生抗辩切断问题。

  2.质押背书

含义
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记载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效力
YES
①行使票据权利: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②行使
优先受偿权:票据质权人(被背书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③被背书人
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④具有
抗辩切断的效力;
背书人承担了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
NO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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