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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3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是否担保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链接】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担保范围 
为全额担保,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方式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2)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不低于担保金额。 
担保人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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