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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付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汇票的付款

1.汇票付款的概念

汇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照汇票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出票是票据关系的起点,在通常情形下,付款是票据关系的终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票据关系全部消灭。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1)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有权提示付款的,是持票人,包括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以及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实务中,多数的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时应提供的文件。提示付款时,提示人应提交票据,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乃是因为票据行为之外的原因(例如法人合并)而取得票据权利,还应提供相关证据。

(3)提示付款的期间。根据《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前所述,未在该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4)提示付款的例外。如果票据权利人丧失了票据,就无法正常地提交票据以请求付款,只能依照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证明自己的权利,并持相应的法律文书请求付款。

如果持票人对于远期汇票提示承兑时被拒绝,在取得付款人的拒绝证书后,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在此种情况下,持票人自然不必再毫无意义地提示付款。

此外,《票据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包括因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对其提示付款,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也可以不必对其提示付款。

3.付款

(1)付款人的审查。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进行审查。付款人的审查主要分两个方面:票据权利的真实性;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经审查无误后,付款人即应足额付款。

(2)汇票的签收与缴回。付款人付款时,有权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签收并交出汇票。

(3)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汇票上的票据关系全部消灭,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4.错误付款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假如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那么,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全部票据关系均消灭。这样,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此时的付款并不发生通常情形下付款的效力,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法制度解决。

付款人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问题,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假如票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付款人可以通过形式审查即发现持票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即可认为付款人至少存在重大过失。

(3)期前的错误付款。《票据法》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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