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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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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无条件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是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而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责任后,才基于这一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义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根据《票据法》规定,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均应当提示承兑。未按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即“承兑”)的行为。

《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不在上述期限内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签发回单。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其中记明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3)付款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4)汇票的交还。付款人承兑的,在进行承兑的记载后,应将票据交还持票人。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当交还汇票,并出具拒绝证明。

3.承兑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3)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也就是说,承兑行为因此而无效。

4.承兑的效力

(1)对付款人的效力。承兑使得付款人成为票据债务人,称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经承兑,持票人即取得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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