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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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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汇票所独有,其他三种票据行为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

1.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和生效。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面形式上。票据行为(票据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的票面,采取口头和默示的形式则不能成立。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行为人必须要签章。票据法上,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才能够满足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因此,票据行为人,必然是票据上的签章人。

(3)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一种票据行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如果绝对必要记载的而未记载,或者记载了经记载则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

2.票据行为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

(1)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上仅仅使用文义解释。《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和其他票据义务人都应当“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文义解释并非票据行为解释的唯一方法。由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以以基础关系上的抗辩对抗票据关系,因此,以基础关系上的意思表示解释,就可以用来对抗票据行为的文义。

3.票据行为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有所谓“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票据行为如同一种法定的格式性法律行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这几种票据行为应当如何作成,分别发生何种效果。当事人如果要进行票据行为,就只能按照这种要求去做,对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没有另作特别约定的余地。当事人如果不满意于票据法所规定的模式,就只能选择不去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一个票据行为如果形式上合法但因为欠缺其他要件而无效,原则上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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