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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原因关系对行为效力影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的法律关系。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出票行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背书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例如,为了支付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缴纳税款、返还借款等。

2.出票行为和转让背书行为,须以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为目的

(1)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例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发票据,但是买卖合同实际上无效。

②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甲公司缺乏资金,遂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支付95万元。或者,甲公司此时持有一张5个月后到期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遂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96万元。

(2)当然,作为票据授受之原因的交易关系,并非必须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从丙公司租赁机器需要支付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转账支票。应认为该出票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和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

(1)以赠与等合法原因转让票据是可以的,只是其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还有基于其他无偿的原因关系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例如,在委托合同之下,如果受托人先行垫付了费用,委托人(以票据)向其偿还该费用时,即使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可以合法取得该票据。

4.“真实交易关系”的例外

(1)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

(2)持票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并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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