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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2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

2.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3.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5.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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