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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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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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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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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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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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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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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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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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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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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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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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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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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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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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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4)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4.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四)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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