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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强制解散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8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强制解散诉讼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4)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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