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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5.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
6.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按如下顺序解决: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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