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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责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责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其票据行为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主债务人 
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时的保证人 
次债务人 
(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分析】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次债务人 

【票据义务人VS关系人】关系人有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判断标准:(1)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债务,只是具备了民法上的代理关系等。如委托收款人只是代理收款而已;支票的付款人实际上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2)票据义务人是要在票据上签章的,而关系人不一定签章。如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

依票据行为取得 
依出票;依让与;依票据保证;依票据质押 
依法律规定取得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法律规定有再追索权;
(2)依其他法律规定:继承、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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