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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报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1.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的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即纯粹是因其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如公告、变价财产费用。

【注意】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2.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

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据此,管理人的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5.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6.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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