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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

1.概念: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即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或虚构某个并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伪造VS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而伪造未声称代理,而是想让别人以为“自己就是他”。

2.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票据行为无效,无须特别考虑伪造。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假冒(体现为代行) 
获得本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票据行为有效,不构成伪造 
未获授权且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 
票据行为不生效力,构成伪造 
虚构他人(不存在的人)之名义 
若只是没有使用其本名,不论主观目的如何,法律效果均归属于自己 
票据行为无效,虚构人承担票据责任,不构成票据伪造 

3.法律后果:

对伪造人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对被伪造人 
虚构他人名义,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
假冒他人名义,被伪造人不承担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对其他签章人 
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票据变造

1.情形——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2.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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