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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9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同共有的相同点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约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协商确定→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对外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按份、共同共有的不同点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情形 
家庭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其余情况 
内部关系 
占有 
共同占有
  
按份额占有(约定→出资额→等额占有) 
管理费用 
约定→共同负担
  
约定→份额负担 
分割 
(1)有约定不得:按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如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整体,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有约定不得按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随时请求分割 
外部债务的内部效力 
对外承担债务后,共有人之间亦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约定→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当对外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重大修缮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外部关系 
处分共有物
  
处分份额 

  
自由处分,但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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