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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反补贴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补贴措施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补贴的特点:

政府提供 
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专向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①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②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④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
⑤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 

2.终止情形: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

④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

3.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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