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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对外投资需要核准和不予核准
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一)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和程序:
中央企业: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2.不予核准的情形: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二)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大额用汇项目(上述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核准权限:
(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的资源类
(2)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的非资源类 |
国家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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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的资源类
(2)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的非资源类 |
地方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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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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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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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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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往特定区域(如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发生战争动乱)的投资项目
(2)涉及特定敏感行业(如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的境外投资项目 |
不分限额,由省级发改委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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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登记:省级发改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
(1)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
(2)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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