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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务承担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7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考点】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举例】甲欠乙货款,约定2009年10月清偿,经乙同意,甲将债务转让给丙。如果2009年9月乙去找丙要求清偿,丙就可以拒绝,因为原来甲和乙约定的清偿期限未到。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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