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担保合同的无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8-31

知识点:担保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主体不行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程序不行
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链接】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财产不行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点击查看原帖>>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