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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债务承担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31

知识点: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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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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