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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26

  知识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定 义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先后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先后
先诉抗辩权
(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界 定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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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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