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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对人抗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8-17

  知识点: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

  1.可以抗辩的情形

  (1)直接相对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无对价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如赠与),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明知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该持票人。

  2.不能抗辩的情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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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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