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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入伙和退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10

  知识点: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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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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