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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09

  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取得

转让出让的地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1)属于房屋建设工程:
A、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B、房屋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划拨的地
报政府审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禁止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5、权属有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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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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