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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22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以公示为前提

  (2)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①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是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的登记。

  ①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①目的: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②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情形:

  a.预购商品房;

  b.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c.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法律后果:

  a.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正式)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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