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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5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概述

  【解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解释】如果属于法定撤销,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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