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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汇票保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1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汇票保证

  1、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3项: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票据的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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