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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1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2)表见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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