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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重整期间的相关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08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重整期间的相关规定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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