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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6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释】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

  2. 票据的变造

  (1)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

  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解释】《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应以自己的签章承担票据义务。但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解释】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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